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訂定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10 生效日期: 1996-10-01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法令第38/96/M號

在澳門地區制定由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所產生之民事責任之保險,促使以法律途徑訂定須在有關保險單中載明之損害賠償之最低限額,並交由市政廳對為每一情況定出責任限額作最後決定。

基於此;

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經聽取市政廳及澳門保險公會意見後所提出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致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

 

裝置宣傳物及廣告物之民事責任保險之最低限額為澳門幣十萬元、二十萬元或五十萬元,並由有關市政廳按照其制定之技術標準確定。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