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促进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6月转发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现又转发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些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贫困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关怀和支持。《若干意见》扩大了助学贷款的适用范围,所有地区的所有金融机构均可对高校和非义务教育学生开办信用贷款。
二、目前社会对教育需求日益旺盛,而我省贫困县较多,对助学贷款的需求也比较大,在我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意义重大。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要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学生动学贷款,同时要加强与大专院校的联系,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积极扩大此项业务。
三、各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和大专院校要进一步研究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把学校对学生发放的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资金以及对特困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等规定与助学贷款办法衔接起来,增加助学贷款的需求。
四、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较大。各商业银行要在完善介绍、见证、担保等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发放学生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要会同省教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研究,尽快建立助学贷款担保基金。
注:国办发[2000]6号已刊登《安徽政报》2000年第4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