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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7-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开办发(200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农业银行:
  为继续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信贷扶贫新的机制,进一步发挥信贷扶贫资金的重要作用,提高到户贷款的比重和效益, 在总结以往试点经验基础上,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共同决定,对扶贫贷款管理运行体制进行改革,将原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592个国家扶贫开发 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今年在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8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试点省以外的其他省份仍按原有体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户贷款及项目贷款试点有关要求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使用管理
  1.承贷机构和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具体由哪家或几家金融机构承担,由试点省、县确定。中央对到户贷款及贴息下放试点省的项目贷款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贷款所需资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2.贷款利率、贴息标准及期限。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贴息1年。
  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
  项目贷款试点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省财政据实贴息。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3.贷款对象和重点。到户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非贫困的个体经营户、示范户、能人大户和龙头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不得使用贴息贷款。
  项目贷款试点集中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如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大户),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
  4.扶贫项目认定。扶贫部门要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要求和扶贫开发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扶贫项目库建设。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5.贴息确认。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
  (二)贴息资金来源和管理
  1.中央财政按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0万元规模,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到各省;到县具体额度,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同时,安排河北黑龙江“项目贷款试点”贴息资金各500万元,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各1000万元开展贴息下放试点。
  2.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求的,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年初农行预下的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的贷款计划所需贴息,在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中予以解决。
  3.贴息资金可采取核补给金融机构和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
  4.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财政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
  (三)其他要求
  1.项目贷款试点省的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试点工作。
  2.各省(县)扶贫、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确保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到户贷款其他有关要求,可参照《关于做好2005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5]48号)执行。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协助金融机构收回贷款;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金融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定期向扶贫和财政部门提供扶贫贴息贷款审批、发放、使用有关情况。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4.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
  5.各省要依据以上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到户贷款实施方案,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同时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备案。明年1月底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非试点省项目贷款的管理
  试点省以外其他省份的项目贷款仍由农业银行承担,按原有体制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下达指导性计划,由财政部与农总行结算贴息。请按照《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银发[2001]18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4]5号)等有关要求,做好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发挥效益。

专此通知。
二ΟΟ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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