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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4-23 生效日期: 1999-04-23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矿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稀土、钨、锡、锑、煤、钼、重晶石、萤石等矿产的生产能力和产量出现过剩,供过于求,资源利用率低,损失浪费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尤其是稀土、钨、锡、锑等我国优势矿产的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开采秩序、出口秩序混乱,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遏制。为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落实“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决定,严格控制对上述八种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稀土、钨、锡、锑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对拟新建的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小型的煤、钼、重晶石和萤石四种矿产的开采项目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暂停审批用地。矿山建设规模的划分按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并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对已经取得上述八种矿产的采矿许可证的,在换证工作中要鼓励、引导采矿权人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走规模经济、集约化经营之路;对大矿小开、生产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要限期予以整改;对经过整改,在限定期限内达到法定办矿要求的,准予换发采矿许可证;逾期不改的,不得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违法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于其他矿产,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市场供需情况,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管理,在换证工作中比照上述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执行,积极推进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改变矿产开发中“多、小、散”的状况。

  五、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本通知的要求,将其列为实现本地区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和根本好转的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案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采矿,并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地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监督,对违反本通知要求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审批用地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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