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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2 生效日期: 1999-04-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
  近来,一些分支行反映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变动后融资中心清收工作存在脱节,以及融资中心原占用再贷款划转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是一项阶段性工作,不应因机构变动造成管理脱节,各地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各跨省区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落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融资中心清收任务,并直接向总行上报清收月报表。各跨省区分行要切实加强对区内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除直接负责承担分行所在省、市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外,还要负责组织、领导、督促辖区内各级行的清收任务落实、清收进度的检查。人民银行原沈阳、哈尔滨、长春、大连、南京、宁波、厦门、青鸟、广州、深圳、西安市营业管理部、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属融资中心逾期资金的清收工作,清收情况直接上报总行。分行以下各级机构向总行报告清收工作情况时,要同时抄报所属跨省区分行。
  二、民银行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融资中心撤销后,其原所属各办事处的逾期资金的清收工作由办事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或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办事处所属城市中心支行要由行长负责,专门抓好清收工作。凡是没有完成清收逾期资金任务的,要逐层设立逾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那一级行有逾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必须设立到那一级,确保清收工作的组织落实。
  三、1998年9月份以来,按照银发[1998]291号和银货政[1998]112号、122号和138号文件要求,有关分支行已将融资中心原占用再贷款拆出资金拉直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将融资中心用其他来源资金对商业银行的拆借资金转为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并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划转情况下达了再贷款限额。目前,一些再贷款限额已到期。为使各地有相应时间清理收回该项再贷款,上述再贷款限额统一展期使用到1999年底,所对应再贷款由有关分支行与金融机构办理期限至1999年底的展期手续。有关各级行要按照银货政[1999]42号文件规定认真作好考核工作,加强对此项再贷款管理并切实作好继续催收工作。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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