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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苏省常熟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 2001-10-29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江苏省中医药局:
  你局《关于我省常熟市、姜堰市申请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的请示》(苏中医政[200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常熟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周期自2001年10月至2004年10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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