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纠风办关于开展全省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5 生效日期: 2002-04-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监察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纠风办
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2]125号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矿(厂、场)区物价处(委、局),工商局,监察处(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并以计价检(2002)591号文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为了切实搞好我省的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及省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依照国家要求,省上确定兰州市、天水市、张掖地区、陇西县、临夏市、平凉市、凉州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调查。要通过调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等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落实。
  由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涉及的部门、组织和单位多,政策性强,为搞好检查工作,省物价局将举办全省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培训班,并向各地县提供专项检查文件汇编。为加大检查力度,这次检查采取下查一级或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的方式进行。省物价局将对各地、州、市的工商部门和地、州、市所在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会同监察、工商、纠风办组成检查组到部分地区督促指导工作。各地、州、市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也要对本地区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对这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抓好安排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任务主要在县(市)区和乡镇,在组织实施这项检查工作的同时,还要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各地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注意协调部署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在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9月1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综合科、地址:兰州市皋兰路120号统办三号楼十层、邮政编码:730000),并同时报送3个地市、4个县(市)区的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报告,(调查报告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报告由实施重点检查的检查组负责)。各地、州、市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纠风办。

附表: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  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单位:元
  (包括文号)
  填表说明:①本表由各级工商部门,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与工商有关的代理服务中介组织等填写,同时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向集贸市场收费的有关组织单位也要填写,自查自报本单位不符合国家收费政策的项目、标准和金额情况;
  ②违反国家规定权限,执行越权文件收取的项目、标准、金额也要填写;
  ③本单位没有文件依据,自立项目、提高标准、继续收取已取消项目,以及扩大范围收费等项目内容(包括多收取的金额),要填写在对应的栏目内,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属哪种类型;
  ④自查自报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附表二  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
  集贸市场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
  (单位)  (包括文号)
  补充资料:
  依据项目数  案件数  违法金额  制裁金额  用户金额
  填表说明:①本表由集贸市场管理部门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填写,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统计;
  ②集贸市场内的所有收费应全部统计在内;
  ③表内所有项目必须据实填写,没有多收金额可不填此项;
  ④各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汇总,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表不另发),同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检查报告材料一并上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