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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6 生效日期: 1999-04-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文件([1999]新总财字第082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军队、武警部队和中央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清理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0号)和全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国交接办[1999]18号文件精神,现将你公司财务关系单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财务关系自文到之日起在财政部单列,有关财务事项暂由财政部经济贸易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你公司财务关系单列后,请按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办理开户的书面申请,并附送符合开户条件的有关证明,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再按规定填报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拨款印鉴卡片》,作为办理收入退库和支出拨款的依据。
  三、根据全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国交接办[1999]18号文件所附的《并入交由中央管理企业的企业名单》,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等8户企业并入你公司,由你公司按规定进行资产重组。并入单位的财务管理自文到之日起由你公司统一负责。并入单位主要财务指标以中介机构审查确认的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为准,届时请你公司专题向财政部申请办理主要财务指标划转及国家资本金合并等手续。
  四、从1998年起,你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按规定由中介机构审查后连同决算编报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直接报送财政部。
  五、你公司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你公司及所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你公司与地方企业成立的控股、参股子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及你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与地方企业成立的控股、参股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控股、参股子企业中中央和地方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六、你公司与原主管部门有关债权债务的清理、母子公司资本金的合并等具体财务事项,请按规定专题向财政部报告。
  七、请你公司按财政部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的要求,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附件: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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