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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39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
  为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根据国办发(2002)93号和渝办发(2002)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的要求,是规范政府管理、整治我区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有利于集中财力办大事,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利于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提高对其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完善征管体制。对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央、市两级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一律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面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做到“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确保非税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区财政部门要改革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式,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
  三、加强票据管理。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一种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财政票据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财政票据按财务隶属关系领购,实行计划管理和换旧领新制度。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由其财务管理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并建立健全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凡违反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行为,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同时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核查收费项目。为巩固我区发展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由物价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对全区2002年以前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临时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今后要严格执行临时收费项目的审批程序,区财政部门负责立项,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和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区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工作协作,严格控制各种临时收费项目的审批,从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立项,无明确规定的各种收费,财政一律不予立项,物价部门不得办理临时收费许可证。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是渝府发(2002)64号规定的项目,无规定项目的收费属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五、清理银行账户。继续清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重点清理执收执罚单位的收入汇缴专户和各单位的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凡需开设收入汇缴专户和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设,凡是财政性资金都不容许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区财政、人行、审计、监察等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严肃查处。
  六、强化监督检查。为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区监察机关要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清道排障工作。区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9号)、《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市府令第149号)、《重庆市涪陵区非税收入稽查办法》(涪府发(2002)105号)等系列法规和规章对区级执收执罚单位和乡镇进行重点稽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私设过渡性账户滞留不缴,坐支、截留、私分财政性资金的行为,并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敬效尤,全力推动我区“收支两条线”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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