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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U章:水质指标声明(大鹏湾水质管制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58章第5条)

[1990年11月30日]

(本为1990年第38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第1栏所列出的水质指标,是为第2栏与该等水质指标相对列出的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的部分而订立的。

第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声明中─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SecondaryContactRecreationSubzone)指地图MBWCZ1、MBWCZ2、MBWCZ3、MBWCZ4及MBWCZ5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地图MBWCZ1"(mapMBWCZ1)、“地图MBWCZ2"(mapMBWCZ2)、“地图MBWCZ3"(mapMBWCZ3)、“地图MBWCZ4"(mapMBWCZ4)及“地图MBWCZ5"(mapMBWCZ5)指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0年11月23日签署并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的一系列以此为编号的地图;(1993年第8号第30条)

“海洋水域”(marinewaters)指大鹏湾水质管制区界线内高水位之下的所有水域;

“鱼类养殖分区”(FishCultureSubzone)指地图MBWCZ1、MBWCZ2及MBWCZ3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集水地区分区”(WaterGatheringGroundSubzone)指地图MBWCZ1及MBWCZ3上划定作此分区的范围。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条]

水质指标 管制区部分

A.美观程度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 整个管制区

(b)应无焦油状残渣、浮木以及由玻璃、塑料、橡胶或 整个管制区

任何其他物质所造成的物品。

(c)矿物油不应可见于表面。表面活化剂不应引致有持 整个管制区

续的泡沫。

(d)应没有可辨的由污水衍生的碎屑。 整个管制区

(e)应无大小相当可能干扰船只的自由航行或对船只造 整个管制区

成损害的漂浮物、淹没物及半淹没物。

(f)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含有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

积的物质。 整个管制区

B.细菌

(a)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610个的水平,按 次级接触康乐活动分区及鱼类养殖

一公历年所采集的所有样本的几何平均数计算。 分区(1991年第456号法律公告)

(b)大肠杆菌含量应为每100毫升0个的水平,按最近期

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中位数计算。 集水地区分区

(c)大肠杆菌含量不应超逾每100毫升1000个的水平,

按最近期5个连续抽样(抽样相隔期间为7至21天)的流动

中位数计算。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C.颜色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30黑曾色度单位。 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颜色超逾50黑曾色度单位。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D.溶解氧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

平降至低于每升4毫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 海洋水域(鱼类养殖分区除外)

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

计算。此外,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

解氧浓度不应少于每升2毫克。 鱼类养殖分区

(b)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水平不应少于每升5毫

克;数值按水柱平均值(水面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

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数)计算。此外,

海床2米范围内于全年90%抽样次数中,溶解氧浓度不应

少于每升2毫克。

(c)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溶解氧水平少于每升4毫克。 集水地区分区及其他内陆水域

E.酸碱值 海洋水域

(a)水的酸碱值应在6.58.5单位的幅度内。此外,废物

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酸碱值幅度扩逾0.2单位。 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的酸碱值超逾6.58.5单位的幅度。

(c)水的酸碱值应在6.09.0单位的幅度内。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F.温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的每日温度幅度的变化多于 整个管制区

摄氏2.0度。

G.盐度

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盐度水平的变化 整个管制区

多于10%。

H.悬浮固体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自然环境的悬浮固体水平升高 海洋水域

30%,亦不得引致悬浮固体积聚,以致会对水生群落造

成不良影响。 集水地区分区及管制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悬浮固体的全年中位数超逾每 的其他内陆水域

升20毫克。

I.氨

非离子化氨氮水平不应多于每升0.021毫克,按全年平 整个管制区

均值(算术平均数)计算。

J.营养物

(a)营养物的含量不得足以致使藻类或其他水生植物的

生长过量或具滋扰性。

(b)在不限制上述(a)指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无机氮

水平不应超逾每升0.3毫克,以全年水柱平均值(水面

以下1米、中层深度及海床以上1米的最少3个测定值的

算术平均数)表示。 海洋水域

K.5天生化需氧量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3毫克。 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5天生化需氧量超逾每升5毫克。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L.化学需氧量

(a)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15毫克。 集水地区分区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化学需氧量超逾每升30毫克。 管制区的其他内陆水域

M.毒素

(a)在充分顾及食物链的生物累积效应和毒素彼此之

间的毒性相互作用下,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水中毒素

达致对人类或鱼类或任何其他水生生物产生显著的毒 整个管制区

害、致癌、诱变或致畸态效应的水平。

(b)废物的排放不得致使对水生环境的任何实益用途造成危险。 整个管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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