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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0-19 生效日期: 2001-10-19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20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亟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严格的检测监督体系。
  为了推进室内环境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参照《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试点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组织或法人的分支机构;
  2、已通过计量认证;
  3、具备从事室内环境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二、申请试点的机构不受隶属关系、机构性质限制

  三、申报材料
  1、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人员组成、地址、隶属关系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曾从事室内环境检测工作情况总结和今后工作建议;
  4、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推荐意见。

  四、工作程序
  1、各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向我局推荐本辖区的参加试点的机构;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由我局确定参加试点的机构名单;
  3、组织对试点机构培训、布置试点工作;
  4、组织专家对试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评审;
  5、公布评审合格的试点机构名单。

  五、试点工作内容
  1、试点机构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工作;
  2、协助编写《室内环境检测技术细则》;
  3、协助制定《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认可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推荐申报材料请于11月10日前报送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
200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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