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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7 生效日期: 2005-01-17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民委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体育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程序,明确承办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承办的综合性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三条 举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宗旨是,展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提高运动水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四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举办周期为四年。会期(包括开幕式、闭幕式)根据竞赛、表演项目的设置确定,不少于8天,不多于12天。

  第五条 申请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应根据当地实际,量力而行,本着实事求是、勤俭高效的原则,以自筹资金为主,国家财政给予部分举办经费补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副省级省会城市都具有申请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申办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 当地政府提供财政保证;
  ㈡ 有安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㈢ 比赛场馆及设施能够满足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表演和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
  ㈣ 交通、通讯等方面能够满足举办运动会的需要,接待方面能够满足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需要;
  ㈤ 具备较高的竞赛组织管理水平及举行大型活动的能力;
  ㈥ 辖区内群众性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广泛有效开展。

  第八条 承办单位的权利
  ㈠ 全国民族运动会标志专利权、广告宣传权和收益权;
  ㈡ 筹办全国民族运动会合法集资的使用权;

  第九条 承办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㈠ 策划运动会筹办方案;
  ㈡ 筹集运动会资金;
  ㈢ 筹办运动会;
  ㈣ 运动会闭幕一个月内,将工作总结及存档文件副本报送主办单位。

  第十条 申办程序
  ㈠ 申请
  1.申办单位须于所申办届次之上届运动会开幕日一年前,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请书。
  2.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竞赛和表演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场馆设施;
  ⑵交通、通讯保障;
  ⑶能够满足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需要的接待条件;
  ⑷社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保障;
  ⑸筹备运动会的经费保障;
  ⑹举办运动会的经验和组织管理水平。
  ㈡ 考察
  主办单位组织考察委员会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核。
  ㈢ 审定和公布
  主办单位经过协商、审议,呈报国务院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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