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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1267和1333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7 生效日期: 2001-10-17
发布部门: 外交部
发布文号: 外发[2001]2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1999年10月15日和2000年 12月19日通过第1267和1333号决议,决定对阿富汗塔利班、本·拉登及与其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实施一系列制裁。外交部已据此通知国内有关部门(外发[1999]19号和外发[2001]1号),要求予以执行。
  其中,第1267号决议规定:冻结126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指定的资金和其他财政资源,包括由塔利班本身或由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为塔利班的利益或为塔利班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企业的利益提供这些资金和财政资源或如此指定的任何其他资金或财政资源,但委员会以人道主义需要为由而逐案核准者除外。
  第1333号决议规定:毫不拖延地冻结经委员会认定是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并包括由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或产生的资金,并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间接为乌萨马·本·拉登、其同伙或由乌萨马·本·拉登以及与他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所拥有或直接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利益,提供此种或任何其他资金或金融资源,并请委员会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维持一份最新名单,列出委员会认定与乌萨马·本·拉登有关的个人和实体、包括加伊达组织内的人员和实体。
  委员会现已根据上述决议规定,确定并散发了有关个人和实体名单(附后[略])。为履行我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请各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名单,结合本部门情况采取具体措施,以使决议有关规定得到遵守,包括冻结上述个人和实体的资产。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会商外交部。
  今后委员会还将根据各国和区域组织提供的资料更新现有名单,有关情况将登载在联合国网页:http:/ www.un.org/news/PRESS RELEASE上。有关变更情况将另行通知。
  若联合国安理会以后通过决议,变更、延长或取消第1267和1333号决议有关制裁的规定,外交部将另行通知。   外交部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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