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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切实做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商委《关于切实做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措施,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商品交易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是群众聚集的公众场所,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十分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非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群众预防非典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到卫生防疫措施严密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消费。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非典防治期间严格控制各类大型活动的要求,近期内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不举办大型活动(包括促销活动)。同时,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要加强清洁、消毒和通风工作, 坚持每日做好市场的清洁卫生,进行2次以上的消毒。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达到卫生防疫标准和相关要求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要立即整改;对进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装卸、搬运工具要进行严格、及时的消毒。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防治非典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应成立非典防治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要制订周密的紧急应对预案,并加强应对预案的演练;在市场内外的醒目位置以墙报、板报、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市场内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戴口罩作业。
  四、采取严格措施,从容应对疫情,严把入门关。特别是对最近来自疫区的商务人员要建立登记制度、追踪调查制度,并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可疑病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发现疑似和确诊非典病人的应立即关闭市场,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强制隔离,待有关部门检查鉴定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启市场。 市商委 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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