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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4 生效日期: 2001-10-14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卷烟》系列国家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烟草行业对吸烟与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促进我国卷烟吸食安全性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现对卷烟包装体上有关警句标注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盒、条、箱包装体上应有'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应有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焦油量应表示为'×× mg'或'× mg',烟气烟碱量应表示为'×. × mg'。
  二、卷烟盒体上所使用的中文警句字号不得小于五号字,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的中文标注字号不得小于六号字,且应标注在卷烟盒体侧面,标识突出,与背景有明显对比,字迹清晰可见。
  三、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省级局(公司)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属卷烟工业企业,认真组织进行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进行改版印刷,请国家级质检中心和各省级质检机构对执行之日起生产的卷烟产品按此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检测,不符合者,按包装不合格处理。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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