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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8 生效日期: 2003-04-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务必落实。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目前虽然没有发现确诊的非典病例,但防治工作形势依然相当严峻。近日,我市卫生专家在检查市内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后指出:多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风条件差、消毒措施难以保障,一旦出现非典疫情,极易造成大范围传播。为预防非典的传播和蔓延,保护消费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从4月29日起暂停全市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并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从4月29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

  二、停止营业期间,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对场所内的环境卫生条件,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施等进行整改,制定严格的、符合预防非典要求的卫生消毒制度并保证落实。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公安、文化行政部门,在当前防治非典的特殊形势下,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查处力度,对无证照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坚决予以取缔。

  四、各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企业从4月29日24:00起,切断对全市所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接入服务。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公安、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保证预防非典各项措施的落实。如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暂停营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六、恢复营业的时间视非典防治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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