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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9-23 生效日期: 1996-09-2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法[199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一件关系到解决困难职工生活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实施再就业工程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总盘子中进行安排,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障职工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天津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建立月报制度。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将所属企业和辖区内空缺岗位、社会失业人员及下岗职工情况按月报送市劳动局,市劳动局应会同区县劳动局和企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统计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防止安排职工下岗的随意性。企业因生产、经营性原因安排职工下岗,属劳动合同到期的,可解除劳动关系;属劳动合同期内安排下岗职工的,应经企业职代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凡因生产、经营性原因安排职工下岗的岗位,不得招用本企业以外的人员。企业对下岗职工应制定培训和分流安置计划,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监督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所有外来劳动力进入本市就业必须经过市劳动局批准。市劳动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禁止和限制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对适合城镇劳动力工作的岗位,要严格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对违反有关规定已经使用的要予以清退。属于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确需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对招用单位在原征收管理费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40元标准增收调节费,用于建立我市的再就业工程基金。

  四、对新办企业招收人员进行合理调控,扩大吸纳下岗人员比例。所有新办企业,应吸收一定比例的下岗职工,其中属于信息服务、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业的,招收下岗职工的数量应占全部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对招收下岗职工数量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市劳动等有关部门核准,可以享受有关劳动服务企业优惠政策。

  五、实行录用就业难点人员补助费制度。对企业招用男45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并建立两年以上劳动关系的,由劳动部门根据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

  六、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可实行“离岗挂编”的方法予以分流,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七、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企业安置或连续两次拒绝参加企业组织的转岗、转业训练的下岗职工,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因企业搬迁而无正当理由不随迁上班的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大力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地安置下岗职工。各区县、街镇要通过组织劳动服务队、兴办各类商贸市场,组织开展餐饮、家庭服务、托幼卫生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广泛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对于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初期经费困难的,经市劳动部门核准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九、加强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劳动部门、工会、妇联和行业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开展下岗职工招聘洽谈活动,有条件的,要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登记求职和职业介绍服务。对下岗6个月以上,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劳动部门要会同企业和街镇逐人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他们参加职业培训和各种求职活动,促使他们尽快就业。

  十、鼓励和支持行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承担组织内部下岗职工进行教育培训、职业介绍、生产自救、劳务交流等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十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统一归口市解困领导小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应相应调整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领导机构。
  各区、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劳动局,由劳动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委、局(公司)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其劳动人事部门。各街、镇解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居委会和单位的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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