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海发[2000]41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财政厅(局):
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于1997年建立的第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已经于11月4日完成阶段性检查验收工作。第一批示范区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确权发证、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对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扩大示范区建设成果,全面推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同时建立一批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的实践基地,经研究决定建立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现将《第二批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选划标准:海洋管理机构健全,海域使用管理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拟选示范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在本省(市、区)处于领先位置,并能够按下发《意见》完成示范区任务。示范区选划原则上以地市级为单位,并应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同意。
二、示范区建设将采取以地方为主,国家和地方共同建设的方式。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负责示范区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从政策、技术和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必须能够对国家支持经费给予匹配。
三、各省(市、区)海洋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下发《意见》要求和示范区选划标准,可选报2-3个拟建示范区,我们将根据上报情况择优选划,并由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和财政部综合司正式批复确认。拟建示范区申报表和简要情况介绍要求在2001年1月10日前同时上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