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20951178-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2095117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等相关事宜,特依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设台南市政府殡葬设施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主任秘书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长兼任;委员十五人,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发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工务局建筑管理课代表一人。
四本市环境保护局代表一人。
五本市殡葬管理所代表一人。
六学者、专家八人。
前项本府相关机关代表应派获充分授权且熟悉业务之课长级以上人员担任。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或职务异动时,得补(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3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有关殡葬设施设置等事项之审议。
二有关公共性纪念墓园设置之审议。
三有关公墓埋藏骨灰以公共艺术造型设计之审查。
四其它与殡葬设施设置、经营相关重大措施之协调、咨询。
第4条 本会视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员不克出席会议时,除专家、学者外,得经委员所属机关同意后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会会议应由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会;决议应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同意与不同意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5条 本会开会时得依职权或依申请通知议案相关机关或人员列席说明;于必要时并得选派委员若干人组成项目小组赴议案有关现场勘查。
第6条 本会委员对于审议案件涉及本身、配偶或三等亲内亲属之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民政局派员担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干事若干人,由本市殡葬管理所派员担任,承办本会幕僚事务。
第8条 本会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但专家、学者之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交通费或审查费。
第9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府民政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