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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2 生效日期: 2001-09-22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业部于2001年9月2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出《关于加强鳄鱼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1]18号),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下,鳄鱼进口和繁殖数量不断增加,养殖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农业名特优养殖品种。目前,所有种类的鳄鱼均已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保护物种。我国是《公约》缔约国,必须按《公约》规定加强鳄鱼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管理。但近一段时期,无证进口、非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鳄鱼的现象时有发生,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公约》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清理整顿鳄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约》和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加强对鳄鱼的管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和我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农渔发[2001]8号)明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鳄目所有种(扬子鳄除外,以下同)进行保护管理。对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鱼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并实施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的特许管理。对免税进口的鳄鱼,要严格用于人工驯养繁殖等科学研究,禁止进行出售、交换、转让、出租和展览等经营性活动。

  二、全面调查鳄鱼驯养繁殖现状,开展清理整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鳄鱼存塘总数、种用鳄鱼数量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登记。对已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年检。对未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进口、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应根据其驯养繁殖设施和技术等条件补办有关特许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对走私鳄鱼以及未补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走私鳄鱼的行为。

  三、依法保护合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的权益,进一步发挥鳄鱼作为名特优水产养殖品种的优势效应。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的“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行鳄鱼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逐步实现规模养殖,规范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决取消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对计划、配额、指标等不当限制措施也要予以取消,以切实减轻企业和养殖渔(农)民负担,保护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对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的行业指导,建立健全鳄鱼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保证我国鳄鱼养殖业健康发展,逐步实现鳄鱼资源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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