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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30 生效日期: 2005-04-3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5]7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全面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发挥了较为明显的环境和社会效益。但是,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展迟缓,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运营效率偏低,城市污水比重上升、城市污水转移的问题非常突出,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滞后,特别是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负面影响呈加剧趋势。城市污水处理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理顺价格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依法强化管理,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系,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确立工作目标。按照生态省建设、“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拓宽思路,理顺价格,配套设施,转换机制,强化监管,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2005年必须全部开工建设;现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5年上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5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并且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污水处理费必须如期调整到位;现有污水处理厂2005年年底前必须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全部完成规范改制。到2007年6月底前,确保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配套管网、脱氮除磷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所有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
  二、理顺价格,加强征管
  (一)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是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推进市场化、产业化的前提和关键。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调整目标和时限,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凡没有达到0.8元燉立方米最低标准的,2005年6月底前必须调整到位并付诸实施;2005年年底以前,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对不按期调价或不按标准执行的,省里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补助资金,停止办理涉水新建项目环境评价,停止审批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立项。
  (二)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各地要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要切实解决好自备水用户污水处理收费难的问题,严格按其实际取水量计收。对逃避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要严格依法处罚。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企分开,市场运作
  (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的要求,深化污水处理行业各项改革。所有污水处理厂2005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改企任务。今后,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律不再批事业单位。积极推行股权转让、转让经营转让(TOT)、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规范污水处理厂改制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污水处理企业要切实改进内部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
  (二)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全面放开污水处理市场,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和运营。新建污水处理厂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机制,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行项目运作和建设,推行建设经营转让(BOT)等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对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积极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行并购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专业化经营。
  (三)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实施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招募等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者,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行政管理为合同管理,变直接管理为宏观管理,变对企业负责为对公众负责。完善特许经营的相关配套制度,有效监管企业经营,维护公众利益。
  四、严格监管,确保运营
  (一)改进和加强污水处理运营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政策引导、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改进污水处理经费拨付办法,加快建立以污水处理水量和水质为核算标准的经费核拨体系,充分调动污水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污水处理厂建成当年满负荷运转率不得低于60%,建成3年内不得低于75%。物价和建设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要定期监审,督促企业控制消耗、降低成本。建立污水处理企业年度经营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二)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工业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研究制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对工商企业污水排放水质的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确保水环境质量。
  五、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
  (一)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列入国家和省治污规划目前尚未开工的项目,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组织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准备,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要倒排工期,抓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中水回用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排水管网、脱氮除磷设施不配套的,2006年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任务。要制定鼓励使用中水的政策,明确中水价格标准,抓好回用管网建设,推进中水回用。加大科技进步,注重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提升。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批工艺成熟、投资节省、运营成本低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按期建成和正常运行。
  (二)拓宽筹资渠道,落实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把污水处理设施作为重点工程,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特别是要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城建资金要优先安排,地方机动财力和土地资产收益等也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继续做好拟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项目的前期准备,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支持。鼓励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督促检查。省、市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依照其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能,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省建设厅、监察厅要定期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收费和改制工作进行督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的年度污水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年底前要向省政府专题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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