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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01 生效日期: 2004-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一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2004年对全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市、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市、县(市)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市、县(市)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检查和整改规范和重点抽查方式,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6月底前)。各市、县(市)政府及有关用地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逐一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及调查统计表(样式附后)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
  (二)逐级检查(7月至8月)。各市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县、乡两级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认真检查(7月)。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于8月1日至31日对各市、县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看征地、土地补偿费用转付等文档资料、与有关单位及被征地农民座谈等方式检查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对国务院批准的用地项目要全面检查,对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用地项目要进行抽查,抽查项民总数分别不少于50%、40%、40%。
  (三)整改规范(9月)。市、县(市)政府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市要于8月底将检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和审计厅。省政府将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严肃处理。
  (四)重点检查。省、市、县(市)三级在自查自纠和逐级检查的基础上要做好迎检工作。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联合检查组将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各地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还将公开曝光。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统一协调和指导。各市、县(市)和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市、县(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省审计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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