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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用地管理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3 生效日期: 2005-04-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5]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违法用地、未批先占、非法买卖租赁集体土地现象有所抬头;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激化矛盾,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群众越级上访有所增加,潍坊、烟台、淄博、临沂、济宁、聊城、枣庄、日照等市土地信访量高;有些地方顶风违法,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成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决纠正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一是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落实告知、听证、公告等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规范征地行为。
  二是要按照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适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
  三是严格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兑付应一次性补偿到位,原则上不允许分期、分年度兑付。确属必须分期、分年度补偿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签订补偿合同。严禁任何单位、企业直接与农民接洽征地事宜和兑付补偿费。
  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进行。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要拓宽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途径。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因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地方,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

  二、从严查处新的土地违法案件.防止违法用地'反弹''
  各级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坚持'从严从紧'方针,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国务院《决定》下发以来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巩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违法用地'反弹'
  一是认真组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依法拆除并恢复耕种。对新发现的违法用地,既要处理事,又要严肃处理当事人,确保对事对人依法处理到位。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全面监控和督查。根据全省第一季度群众信访情况和建设用地情况,全省确定对26个县(市、区)用地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和督查。重点监控国务院《决定》下发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特别是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影响恶劣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公开查处,公开曝光。近期,省政府将在全省范围内排查一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法规的严肃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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