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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3 生效日期: 2005-02-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5]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政府确定在全省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专项整治的内容
  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资格经营的;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无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药产品的;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厂名厂址农药产品的;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登记证的;伪造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的;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药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作虚假宣传的;农药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的。
  二、主要措施和工作分工
  (一)专项整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协调,并负责具体整治方案的制订、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二)农药生产企业监管与整治工作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农业、质监、安监等部门参加,对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核实。对问题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对问题严重的,要上报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农药登记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保证农药质量。
  (三)农药市场整治和制假售假窝点查处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农业、质监、经贸、公安等部门参加,对经营业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实行可追溯管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对无证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农药质量抽检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负责,农业、工商等部门参加。要从农药标签检查入手,对农民常用农药进行重点抽检。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的高毒农药要严格监控,一旦发现,一律从严惩处,将非法农药彻底清理出农药市场。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份)。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搞好宣传发动,由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整改。
  (二)组织实施阶段(4—5月)。各市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在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6月份)。各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于6月中旬前将整顿情况报市农业局;市里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区、开发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药生产经营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一件关系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威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做好农药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取得实效。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新农药推荐介绍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药生产经销人员的守法自觉性,增强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科学用药水平。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方,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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