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6〕87号
岭东核电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05年12月向你公司颁发了《岭澳核电站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但同时规定,将4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设为控制点,未经我局批准不得进行浇注。经对岭澳核电站四号机组基坑负挖、现场准备情况的检查,我局认为,浇注第一罐相关条件已经具备,决定批准岭澳核电站四号机组核岛基础浇注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应按照《岭澳核电站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建造工作,确保建造阶段不给未来核电站安全运行留下任何隐患。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