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办发[200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财政部协商,现将200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资产评估学、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四个科日均满96分。财务会计学科目满88分。
上述五个科目的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底前报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表数据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规定和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按时做好公布考试成绩,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2000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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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 │ 报考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历年 │
│ │ ├───┬───┼───┬───┤ │
│ 科目 │ 人数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 │ 人数 │ 率% │ 人数 │ 率%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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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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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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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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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日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
20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