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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7 生效日期: 2005-02-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2005年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七日
淄博市2005年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
  为确保完成2005年全市外经贸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促进全市外经贸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确定对2005年外经贸发展实行如下鼓励政策。   一、鼓励外贸出口
  (一)鼓励区县、高新区和部门完成出口工作目标。对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的区县和部门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出口工作目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为外贸出口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市里统一组织的经贸结合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
  1、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活动,主要包括非洲、中东、南美、大洋洲、印度及独联体等市场,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70%,给予每个企业一名参展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补贴70%。
  2、对日、韩等亚洲市场的开拓活动,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贴50%。
  (三)对医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增量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海关统计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出口比上年每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对当年获得认证的企业进行补助。认证主要包括:ISO国际系列认证、产品认证及国际SA8000认证。认证费补助标准为实际支付费用的50%,单项最高补助5万元。
  (五)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对当年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企业,补助境外注册费的50%,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
  二、鼓励利用外资
  (一)对完成年度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两项工作目标的区县、高新区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两项工作目标全部完成的区县、高新区,每个单位奖励人民币1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超额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鼓励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单个外商投资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累计外资额实际到位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属独资企业的,奖励项目所在区县、高新区或部门的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属合资企业的,奖励合资中方有关人员人民币10万元;在此基础上,实际利用外资每超出100万美元,增加奖励人民币1万元。对单个实际利用外资项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累计外资额实际到位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三、鼓励企业“走出去”
  对当年在境外设经营性公司或生产性企业的开办费用进行补助,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每个企业补助5万元。
  四、兑现办法
  (一)对各项外贸出口奖励。年度结束后,按海关统计出口数据,由市外经贸局分别对区县、高新区、部门、企业进行考核后计算奖金额,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二)开拓国际市场补贴。国际市场开拓要本着经贸结合的原则精心组织,对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都要在开拓出口市场的同时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年初由市外经贸局提出活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组织活动的市直人员出国费用,属财政供给范围的,根据开支标准按程序审批;对参展企业发生的摊位费、人员交通费和食宿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在每个项目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按项目申请补贴,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三)质量管理、环境管理、SA8000认证补助。按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认证支持的程序办理,先由企业申请列入计划,并聘请有资格证书的机构组织实施,认证实施完毕后,凭认证费发票、证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申请补助,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四)利用外资奖励
  1、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目标奖。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工作目标的区县、高新区和部门,年度结束后,由市外经贸局按商务部统计要求给予初审认定,计算奖金额,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2、利用外资大项目奖励。对符合引进外商投资大项目单项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区县、高新区或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五)境外设点补助。设点企业凭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及开办费用发票,申请开办费补贴,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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