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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关于批准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出口返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6 生效日期: 2006-06-0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6〕76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出口返运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6)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燃料通道基准检查设备是由加拿大原子能有限公司(AECL)提供的专用于坎杜(CANDU)型反应堆燃料通道的基准检查设备。该设备使用过程中受到了放射性污染(表面沾污和活化),完成反应堆燃料通道检查后,需将该相关检测设备返运回加拿大。该活动的正当性理由是充分的。

  二、运输采用的货包均属于A型货包,其中申报的5#、6#和8#货包等级为III级(黄),运输指数(TI)最大不超过7.6;20#货包等级为II级(黄),运输指数(TI)不超过0.3,上述货包符合我国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的要求。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对运输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造成不可接受的辐射危害。从核与辐射安全角度,我局同意上述货包出境运至加拿大。

  三、在装运活动中,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有关法规、标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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