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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1 生效日期: 2005-01-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明确公文处理责任,确保公文精神的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改进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文工作
  (一)传阅件。对以下来文原则上只传阅不签署具体办理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文件;部分省政府文件;省政府情况通报;省政府任免通知;省政府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传阅文件送市长1份;并分送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两组传阅。
  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按市委来文范围分送,办公厅党组留存1份。
  (二)阅件。对下级报送的报告、简报等,原则上不附笺、不办理、不传阅,径送分管市长阅知。
  (三)办理件。
  1.省委会议通知。按市委领导的批示办理。
  2.省政府会议通知。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提出阅知范围、参加会议领导、发言领导、会务准备及承办单位等明确的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签。
  3.下级请示件。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长或分管市长签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办公厅审理的文电文稿径送领导签批。
  (1)市财政局报送的请示类公文,由市长直接阅批。
  (2)凡请示事项指向明确的,直接批给市有关部门办理,并由办公厅负责督查落实情况。
  (3)请示事项在一位分管市长工作分工范围内的,由分管市长阅批。
  (4)请示事项涉及两位以上市长的,由市长阅批。
  (5)请示事项不明确、文件制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来文单位重新办理。(6)信访件由办公厅直接转有关市长按规定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请(呈)阅件、笺头件、主送领导同志个人的文件以及以内设处室名义上报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二、关于行文工作
  (一)严格会签制度。凡涉及几个部门工作范围的文件在文件送签前必须进行会签(会签单附后,可复印)。主办单位应将代拟文稿先送有关单位会签(附上会签单),并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再送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主办单位协商不了的,可报分管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由分管秘书长签署协调会议意见并不再进行会签;仍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分管秘书长写明情况报分管市长或市长批示。
  (二)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
  三、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
  (一)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填写由办公厅印制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申报单(附后),报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办公厅统筹安排。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提前一个月申报,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月底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应提前一周申报,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一般周二上午召开。
  (二)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质量。要在深刻领会会议精神的基础上,提炼归纳好会议提出的工作评价、目标要求、方针原则等方向性、指导性内容,以充分体现市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能力。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为机密件,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发各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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