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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G章: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00章第27(1A)条)

〔1996年5月1日〕

(本为1996年第2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瓦砾"(rubble) 指产生自建筑工程的任何种类的碎片或剩余的物料,包括砖块、混凝土、金属、玻璃、木料、塑胶、泥土、石块、竹或玻璃纤维;

"棚架"(scaffolding) 指任何类型的金属、木或竹制的建筑,其目的为提供临时通道至其他建造物或建筑物(不论是否完成)的一部分或多于一个部分;

"敲击"(hammering) 指以物体、工具或表面重复击打任何其他物体、工具或表面;

"模板"(formwork) 指设计用作令注入的液体状态的混凝土、水泥或其他物料,在凝固后形成特别的形状的任何类型的金属、木制或玻璃纤维结构,包括任何结构性支撑物。

(1996年制定)

第3条 建筑工程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内的建筑工程是为施行本条例第6(2)条而订明的。

(1996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1. 模板或棚架的构筑或拆卸。

2. 装卸或处理瓦砾、木板、钢条、木料或棚架材料。

3. 敲击。

(1996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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