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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5 生效日期: 2006-06-0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执联函[200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函(2005)753号)要求,2005年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打击在煤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煤炭生产、经营、运输活动中将煤矸石、石头、泥土,甚至建筑垃圾大量掺杂到煤炭中,以次充好,分层装运等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根本遏制。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指示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使假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加大对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储煤场,工业企业和城市煤炭用户的储煤场、装车点等场所发生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点和未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非法煤炭经营行为。
  (三)对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质量检测、控制手段是否完善,质量管理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以及质量信誉状况进行检查,以此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实行分类监管。

  二、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煤炭生产、消费量大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等部门要在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的技术支持保障下,针对辖区内煤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多发的区域和单位,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健全部门间、区域间互相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货值巨大的案件,要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落实煤炭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批发经营企业都要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的计量和质检专业技术人员。煤炭零售经营企业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质检验,要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有分批化验记录。在煤炭经营过程中,要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依法处理质量纠纷。
  (四)依法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对未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而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要严肃查处。
  (五)大力推行煤炭储运地的挂牌管理、挂牌标注,明确其煤炭质量指标、产地、煤矿企业名称等状况。
  (六)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为专项整规工作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依据和技术支持。
  (七)动员行业协会、国有大型煤炭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大型煤炭用户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大力开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自律。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2006年6月10日开始,12月10日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6月10日前将本地区煤炭掺杂使假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名单、存在的突出问题、2005年第三季度以来查处的煤炭掺杂使假大案要案和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报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于1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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