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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 2006-05-30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住房(2006)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是科学判断房地产市场形势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房地产市场信息是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的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116号)要求,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要以城市为单位,依托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将分散于规划、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效整合起来,与土地、金融等房地产相关信息,形成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要多渠道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加大财力、人力支持,加快实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基本技术、基础数据及数据采集的标准化。各地要督促地级(含)以上城市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通,适时增加直接向建设部报送信息的地级以上城市。

  二、建立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制度
  从2006年6月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40个重点城市房地局(建委)要按季度向建设部上报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按月上报房地产市场情况简报。各省、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和情况简报,要反映本地区地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情况,并作出分析判断。房地产市场情况简报以反映主要数据及其变化情况为主,并简要分析市场运行状况。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应在每月(每季度首月)20日前,40个城市房地局(建委)应在每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月(上季度)情况简报(季度分析报告)报建设部;有关城市房地局(建委)还应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将月度情况简报和季度分析报告报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40个城市房地局(建委)要指定专人负责房地产市场情况简报和分析报告报送工作。2006年6月15日前,各地要将这项工作的负责机构、负责人、日常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报建设部。
  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地方要及时上报专题分析报告:(一)当地房价上涨过快或出现异常变化;(二)当地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过大或增幅过快;(三)主要媒体报道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四)当地商品房空置套数或者空置面积出现明显变化;(五)当地房地产市场出现其他敏感性或突发性重要情况。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方法
  各地要按照《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特点,不断改进分析方法,完善报告编制方法。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要注重把握市场运行的规律性,客观、准确地反映市场发展态势。要重点关注供求总量、结构、价格等指标的变化情况,注重研究并发现相关指标间的内在关系,关注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及苗头性问题。要注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和作用,重视和反映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消费者以及企业代表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的组织领导
  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涉及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土地、统计、金融、税务等部门。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市场形势分析研究、协商机制,建立统一的市场监测和分析报告发布制度,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市场监测分析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要加强报告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层级、各环节的责任考核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分析判断的科学性。要配备高素质专业人才,提供必要的设备和工作经费,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分析能力和水平。对于工作不认真,上报不及时、内容简单、敷衍,以及存在瞒报虚报行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误导调控决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40个重点城市名单
建设部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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