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联(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1984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以来,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对重要医疗器械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对加强医疗器械行业的质量管理和提高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明确把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职能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两局共同协商,决定将医疗器械产品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中撤销,自即日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