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替代役役男就医医疗费用补助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3-12-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役字第0920081445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2008144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为利各权责单位申报替代役役男医疗费用作业,确保替代役役男就医权益,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本作业规定所称权责单位如下:

(一)伤病于国军医院就医:替代役役男就医之国军医疗院所。

(二)伤病紧急赴国军医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

1.专业(含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训练期间为各训练单位。

2.分发服勤单位服役至服役期满为各服勤单位。

(三)伤病住院至届满役期未愈,经层报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役政署准予继续治疗:各服勤单位。

(四)因公伤病退役或停役返乡后,经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检定与服役期间所患之伤病有关联而须医治,及因公伤残者在法定领恤期间:乡(镇、市、区)公所

三、伤病于国军医院就医之处理作业:

(一)就医时应缴验证件如下:

1.全民健康保险卡(或IC卡)。

2.替代役役男身分证或其它足以证明身分之证件。

(二)补助项目:

依替代役役男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另役男住院始日如无保险病房,经以切结书(格式如附件一)切结后可住非保险病房,并依该份切结书,由住院部门负责人填具证明书(格式如附件二)后,其病房费差额始予补助。

(三)补助申请程序:

各国军医疗院所应按月填造替代役役男医疗费用请款总表及申请金额明细表(格式如附件三、四)各二份,连同领款收据,于次月十日前函送本部役政署请款,至相关医疗费用收据,请各国军医疗院所妥为保管,以备审计部查核。

四、伤病紧急赴国军医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之处理作业:

(一)补助项目:

依替代役役男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另集中开伙单位,伙食费由役男执缴费收据向权责单位申请核退(无收据者,执住院证明书)。

(二)补助申请程序:

1.因公伤病:就医期间之医疗费用补助,应由役男先行支付后,于三个月内由权责单位协助役男填具因公伤病紧急赴国军医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五)并检附因公伤病证明书(应由权责单位比照替代役役男抚恤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各款规定所列情形认定并出具,格式如附件六),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后,送本部役政署核发。

2.非因公伤病:就医期间之医疗费用补助,应由役男先行支付后,于三个月内由权责单位协助役男填具非因公伤病紧急赴国军医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格式如附件七)、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后,送本部役政署核发。

五、役男伤病住院至届满役期未愈,经层报本部役政署准予继续治疗者,由服勤单位依照第三点及第四点之规定办理。

六、因公伤病退役或停役返乡后,经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检定与服役期间所患之伤病有关联而须医治者,及因公伤残者在法定领恤期间,依全民健康保险法规规定,应自行负担之医疗费用,由役男先行支付后,于三个月内持医疗院所开立之收据及证明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补助,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并入每季生活扶助经费向本部役政署结报。

七、各权责单位应严加考核,依规定办理,不得有不实之虚报。倘有不实,由本部役政署签报议处,并追缴已核发之补助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