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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收尾补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10 生效日期: 1999-02-1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清字(1999)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各地区、各部门1999年要认真组织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收尾和补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全面铺开工作的有关收尾任务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已于1998年底基本结束,但尚有许多工作任务在1999年需进一步做好。
  (一)尚有少数地方各部门的部分企业(单位)有关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的申报、审批工作滞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狠抓落实,抓紧做好全部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和审批时间最迟不能超过1999年5月底。
  (二)针对集体企业清查和暴露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政策落实,帮助企业办实事,促进企业做好建章建制,尤其是对清产核资工作中的各种遗留问题,要进一步组织力量做好工作,逐步解决。
  (三)在认真做好各工作阶段和各年度工作小结和总结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就几年来整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及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总结。
  (四)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精神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财政、审计、经贸、税务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

  二、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
  1999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重点是因各种原因未按统一要求开展清产核资的遗漏户、工作内容不全面的企业(单位)和在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中查出有走过场或有严重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企业(单位)以及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认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
  (一)关于补课的工作内容。参加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均以1998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时间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及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项工作。
  (二)关于补课的报表填报。参加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根据企业(单位)性质分别填报《1998年集体资产年度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和《1998年集体资产年度报表(集体金融企业类)》。各地区、各部门于1999年9月底前将参加补课的企业(单位)填报的上述报表汇总后,并附有关补课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关于补课的有关政策规定
  1、对于主动参加清产核资补课,并按规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企业(单位),仍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各项政策。
  2、对于被查出未进行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要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责成该企业(单位)限期完成清产核资补课任务。
  3、对于限期内仍未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或拒不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并可视情况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财务审计或监察。
  (四)关于补课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开展户数清理、监督检查、集体资产年报,日常清产核资等工作,对所辖全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户数与已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户数,组织进行逐一核对,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补课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在认真核对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补课工作范围,填写“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企业户数情况表”(见附件),并于1999年5月30日前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经核实无补课任务的地区、部门,也应做出相应说明,并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企业户数情况表”盖章后退回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3、各地区、各部门对列入清产核资补课工作范围的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和监督工作,保证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三、进一步做好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挂靠”的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在清理甄别后明确为集团企业的,均应纳入集体经济管理范围;对清理甄别后明确为非集体企业的,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工商、经贸、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本着企业自愿选择的原则,相应做好注册登记变更、税务重新登记等后续工作;对未经清理或拒不参加清理甄别,或者清理甄别后明确非集体性质但仍注册为集体企业的,今后一律按集体经济性质对待。此项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

  四、细致做好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等清产核资核查工作
  从目前各地区汇总上报的数据情况看,全国大多数地区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达的按属地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名单,纳入了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工作开展得全面、细致;但也有部分地区上报数与下达数相差较多,个别地区问题较大。各地区要抓紧对本地区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等清产核资户数进行逐一认真复查和核对,尤其要注意对本地区的铁道、邮电、交通、航空、化工、冶金等主要行业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核查。此外,对福利、供销、轻工、信用社等集体经济重点行业清产核资也要进行核查,各有关中央部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对经核查出的未列入原上报户数中的企业,属于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抓紧补报,未完成的和遗漏的企业要列入1999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范围。

  五、深入做好清产核资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专题研究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产核资基础数据资料,认真进行整理、加工,组织力量开展分析工作,并根据统一要求,进行归类、建库、汇编,形成一套完整的数据资料。在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和专题分析的基础上,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拟写有数据、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的专题研究报告,提供给各级领导,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助手,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
  
1999年2月10日

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企业户数情况表
  编制单位:
┌───────┬─────┬──────┬─────────────┐
│       │集体企业总│已完成清产核│  需进行补课的户数    │
│       │户数   │资户数   ├──────┬──────┤
│       │     │      │未进行清产核│需重新进行清│
│       │     │      │资的企业户数│产核资的企业│
│       │     │      │      │户数    │
├───────┼─────┼──────┼──────┼──────┤
│合计     │     │      │      │      │
├───────┼─────┼──────┼──────┼──────┤
│城镇集体企业类│     │      │      │      │
│其中:    │     │      │      │      │
├───────┼─────┼──────┼──────┼──────┤
│1、中央单位举 │     │      │      │      │
│  办     │     │      │      │      │
├───────┼─────┼──────┼──────┼──────┤
│2、基层供销社 │     │      │      │      │
├───────┼─────┼──────┼──────┼──────┤
│3、福利企业  │     │      │      │      │
├───────┼─────┼──────┼──────┼──────┤
│4、校办企业  │     │      │      │      │
├───────┼─────┼──────┼──────┼──────┤
│集体金融企业类│     │      │      │      │
│其中:基层信用├─────┼──────┼──────┼──────┤
│   社   │     │      │      │      │
├───────┴─────┴──────┴──────┴──────┤
│                                  │
│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上报              │
│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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