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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0 生效日期: 1999-06-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1999]18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打击各类利用发票进行偷、逃、骗 税等经济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票印制管理。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发票防伪专用品由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和价格集中采购,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所属发票承印单位使用量分别申请领购。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和地税、国税机关的规定,印制、保管发票和领购、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发票或非法取得、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或者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要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发票及税收、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款。开具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指涂改、虚开、代开、转让、盗用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区域使用或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自行填开发票入账,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等),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不得抵扣税款,不得计入成本。?

  四、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建立共同管理发票的工作联系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发票日常管理、交叉稽核和跟踪检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和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地税、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地税、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其提供的发生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得代开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发票,不得征收不属于自己征管范围的税款。?

  五、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在商业、服务业和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

  六、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发票管理法规及加强发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监督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发票,敢于揭发检举发票违法行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各级地税、国税机关对群众举报的发票违章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主动向对方移送,要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和举报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对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要给予奖励,并负责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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