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建设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管理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甘价房地[1998]273号),对规范全省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收费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保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登记发证收费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整幢(单元)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减半收取。
二、行政事业单位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因机构改革房屋权利人名称改变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免收登记费、勘丈费,只收工本费。
三、职工(住户)按房改政策购买的部分产权房屋转变为全部产权的,免收登记费、勘丈费。如需要变更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收取工本费。
四、执收单位须尽快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