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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3 生效日期: 2003-12-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人字第092035544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经济部经人字第092035544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

一、都计建管课。

二、坡地保育课。

三、水土保持课。

四、水质保护课。

五、污水处理课。

六、秘书室。

七、人事室。

八、会计室。

九、政风室。

第4条 都计建管课职掌如下:

一、特定区主要计画与细部计画之通盘检讨、变更与执行。

二、无妨碍都市计画与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之核发。

三、特定区计画桩位测定埋设与维护管理。

四、拆除执照、建造执照、杂项执照及使用执照之核发。

五、建筑物之施工及使用管理。

六、建筑线指定、畸零地合并使用与法定空地证明之核发。

七、违章建筑之查报、认定及处理。

第5条 坡地保育课职掌如下:

一、工矿与土石采取管理及违反土石采取法、河川管理办法并有碍水源水质水量保护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处理。

二、观光游憩管理及违反发展观光条例、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并有碍水源水质水量保护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处理。

三、林业经营、林地管理及违反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并有碍水源水质水量保护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处理。

四、集水区土地使用管制及违反水利法、水土保持法、都市计画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台北水源特定区土地使用管制要点并有碍水源水质水量保护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处理。

五、有关坡地保育教育宣导事项。

六、其它与水源水质水量有关事项。

第6条 水土保持课职掌如下:

一、集水区治理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用地取得相关事宜。

三、计画办理工程测量、设计、发包、施工、验收等事项。

四、水土保持申请案件之会办。

五、辟建道路申请案之勘查、审查、核转、核准等事项。

第7条 水质保护课职掌如下:

一、环境改善维护事项。

二、河川水量之观测分析事项。

三、水质污染防治计画拟定与执行及违法案件之查报取缔及处理。

四、水质监视网之规划与设立及水质检验分析。

五、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自来水法、水利法、饮用水管理条例、新店溪青潭堰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管制事项、台北水源特定区土地使用管制要点并有碍水源水质水量保护行为之查报取缔及处理。

六、有关水质保护之教育宣导事项。

第8条 污水处理课职掌如下:

一、下水道计画之拟订与执行及系统设施操作维护。

二、申请案件之污水处理设施或接管设计图说审查及竣工之查验。

三、有关污水处理之教育宣导事项。

第9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法制。

二、工友管理。

三、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之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

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

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免)事项。

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

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

六、动员及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

七、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

九、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

十、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

十一、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

十二、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

十三、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

十四、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

十五、其它人事管理相关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局概算、预算、分配预算、追加(减)预算之编制及预备金之动支。

二、预算之执行控制,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预算科目流用之审核、编报。

三、会计簿籍之记载,会计报告之编制,付款凭单、传票之编制,原始凭证之保管及送审。

四、工程、财物之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财务上增进效能建议。

五、公务统计方案之汇编、印行,业务统计报表之汇办。

六、办理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等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3条 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负责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阅及其它交办事项。

课长、室主任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课室业务。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专员、工程员、课员、办事员、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之公务。

第14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5条 本局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课室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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