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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准铁路客货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15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解决大准煤矿专用铁路运输收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神华计字[2000]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大准铁路客货运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准煤矿专用铁路运价仍暂按每吨公里0.15元执行。
  二、同意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对使用其自备车运往大准铁路以外的货物收取自备车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大准铁路以外运距1—500公里,每吨4元;50—1000公里,每吨6元;1001—1500公里,每吨8元;1500公里以上,每吨10元。今后,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三、大准铁路客运价格每人公里最高不得超过0.15元。具体价格由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按上述规定范围提出,报内蒙古自治区计委批准后执行。
  四、大准铁路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延伸服务收费应坚持货主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我委、铁道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我委、原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自2001年8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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