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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27 生效日期: 1993-01-27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发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对市场经济的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精神和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高度,深刻领会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基本法和各专业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还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政府法制工作的认识。

  二、 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实现管理职能的基础。各区县政府和市属委局要依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把政府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对政府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解决。要善于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研究重大决策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处理敏感问题要有他们的参与,起草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措施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要由他们把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为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 强化政府法制机构的组织建设。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按照国务院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具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六项工作职能。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法制机构只能加强,不能消弱。要培养、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门人才充实到政府法制机构。在继续完善现有的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同时,区县所属委局以及乡(镇)、街也要确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法制工作。

  四、 政府法制工作要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要围绕经济建设、体制改革、城市建设以及关系群众生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要注意政府法制与企业法制的衔接,搞好服务。继续抓好法制保障试点工作,积极参与企业的改革实践,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努力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服务途径和方式,为经济建设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五、 完善行政立法。要搞好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依照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围绕我市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立法计划,立法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防止越权立法。要处理好立法工作中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放开与管住、积极与稳妥的关系,保证立法的可行性、连续性、稳定性。设立处罚款项目要十分慎重,保证罚则的设立与管理目的相一致。起草规章、行政措施的部门,要同时提交实施方案,确保出台后有效施行。要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变化的要求,及时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和修改工作,对于超出职权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废改建议,并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使清理工作经常化。要加强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或不当的及时作出处理。

  六、 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搞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抓紧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

  七、 注重调查研究。要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法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拓思路,深入调研,提出对策。要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论及其体系的研究,指导实际工作。积极筹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会,把研究会的活动同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政府法律顾问的调研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实用性与对策性课题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

  八、 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培训工作,提高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使之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要分层次地举办行政执法人员、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学习班,在此基础上,对复议应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实行考核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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