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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开展领货担保服务收费(试行)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8 生效日期: 2001-02-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1]19号
  兰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开展领货担保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请示》(兰铁经管[2000]81号)悉。根据铁道部645号电报“凡在铁路货场领取货物必须凭‘领货赁证’,不能提出‘领货凭证’的货主单位或个人,可凭有经济担保能力的企业出具担保书取货”的要求及满足广大货主及时迅速提取货物的愿望,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领货担保单位向货主提供担保服务,应以货主自愿选择是否需要担保为前提,不得搞强制担保。
  二、领货担保单位在向货主提供担保服务时,可收取担保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
  1、零担货物
  (1)100公斤以下2元:
  (2)100--499公斤3元;
  (3)500--900公斤4元;
  (4)1000公斤以上5元。
  2、整车货物每车200元。
  3、集装箱货物
  (1)1吨箱6元;
  (2)6吨箱15元;
  (3)10吨箱30元;
  (4)20英尺箱60元。
  三、本批复所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即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止。试行期满,由你局提出意见报我局,我局将根据试行情况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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