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质检检函[2006]29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民航总局关于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6.2类感染性物质包装实施检测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的要求,为了协助配合做好对人禽流感的控制预防工作,保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在国内或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现决定对6.2类感染性物质包装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关检验技术要求(见附件)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并由受理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鉴定证明。
请各地检验检疫局按上述要求受理并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航空运输安全。
附件:IATA危险物品规定(2006年第47版)相关部分(略)
20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