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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住房资金的存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和管理天津市的住房资金,存贷款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地产信贷部)代办。


    第三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及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各专户存款的利率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


    第四条 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住房公积金和建立城市、单位住房基金。
  (二)收缴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资金。
  (三)办理单位、个人集资建房和住房合作社存贷款。
  (四)办理居民个人住房储蓄存贷款。
  (五)代理发行住房租赁债券、住宅建设债券和奖券。
  (六)提供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七)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结算办法
  (一)由职工单位将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每月发工资后五天内通过转帐托收方式,开具住房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房地产信贷部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支票起点的限制。
  (二)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房地产信贷部送交公积金汇缴清册,由房地产信贷部登录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如有变更,需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出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的查询业务。
  (四)房地产信贷部每十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一次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划分的单位缴款清单,并每月提供对帐单。


    关联法规    

    第六条 住房租赁债券由新分到住房的住户,按住房产权单位开具的《住房租赁债券认购通知》到房地产信贷部购买。房地产信贷部将款项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债券专户。五年后归还,到期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计息。债券不能提前支取。


    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在房地产信贷部专户储存;单位住房基金在房地产信贷部所属各区县经办银行专户储存;住宅合作社筹集的住房资金应存入房地产信贷部,并根据存款情况,申请抵押贷款。


    第八条 在房地产信贷部存储的各种住房资金,均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结算。


    第九条 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和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利率按照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原则,给予优惠。单位贷款,一年期月利率暂定为6‰;职工贷款,一年期月利率暂定为3.6‰。贷款期限每增加一年,月利率增长暂定为0.3‰。贷款的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贷款单位与职工个人必须按期归还本息,逾期还款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清偿。


    第十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的住房资金存款免缴银行存款准备金。


    第十一条 各有关银行应按照《天津市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十一)的规定,将住房资金及时划转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房地产信贷部设立的有关住房基金专户中。


    第十二条 房地产信贷部应搞好住房资金的存贷款业务,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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