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778号
根据(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