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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1-19 生效日期: 1999-01-19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科发计定[1999]0030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任务书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实现试点目标的重要支撑条件,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经费,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现对《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关于经费的核定
  1. 根据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财公字[1998]117号文),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48.02亿元(不含引进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3年分别9.89亿元,11.25亿元,15.3亿元。
  引进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300名,按每人3年200万元(科学事业费173万元,基本建设费27万元)的标准,根据实际引进人数另行专项核拨。引进单位对每一个人要匹配支持20万元。
  2. 按照《管理办法》,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总额的75%为27.33亿元,将直接下达到试点基地和研究所,3年分别为7.42亿元、8.45亿元、11.46亿元。
  直接下达试点基础和研究所的科学事业费按各科研业务口分配比例如下:


     经费单位:亿元

┌────────┬──┬───┬───┬───┬───┐ │  科研业务口  │比例│ 总额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 │基础研究    │22% │ 6.01 │ 1.63 │ 1.86 │ 2.52 │ ├────────┼──┼───┼───┼───┼───┤ │生物研究    │18% │ 4.92 │ 1.34 │ 1.52 │ 2.06 │ ├────────┼──┼───┼───┼───┼───┤ │资源环境研究  │22% │ 6.01 │ 1.63 │ 1.86 │ 2.52 │ ├────────┼──┼───┼───┼───┼───┤ │高技术研究与发展│38% │10.39 │ 2.82 │ 3.21 │ 4.36 │ └────────┴──┴───┴───┴───┴───┘

  3年分配经费总额由各业务局合理安排使用,总额度不能超过。年度分配数如需超支,可商计划财务局统筹安排。
  3. 各业务局对参与试点基地和研究所科学事业费核定,首先应根据其承担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任务的情况,确认进入试点工作的固定人员数和流动人员数(原则上按1:1比例控制),经费数按确认的固定人员数进行核算。每人年经费标准可根据不同学科领域区别对待,具体由业务局确定。参考标准为每年每人10-15万元。核定研究所或基地的年专项经费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单位上年院拨事业费。
  二、 关于匹配经费
  全院获得的中央财政直接拨款(不含基本建设费)与全院从社会竞争中获得的各项收入的总比例要求达到6:4。按照四个科研业务口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相应的比例要求是:
  基础研究为: 7:3-6:4
  生物研究为: 7:3-6:4
  资源环境研究为: 7:3-6:4
  高技术研究与发展为:4:6-3:7
  为实现上述宏观比例要求,各业务局要把它具体分解落实到各自归口管理的试点基地和研究所,确定每个试点基地、研究所应达到的比例要求。
  本项指标作为考核评估试点基地和研究所是否完成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任务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 关于试点工作任务书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是试点工作的重要文档,试点单位在业务局指导下应认真填写。试点工作任务书经批准后方可拨款。
  四、 其他
  本补充规定由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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