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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收集、筛选、储备、建设切合我市实际的新项目,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争取国家、省上投资扶持,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超常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内容包括:各类新建及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农业及第三产业项目;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源、交通、电力及邮电通信项目;房地产开发、文化旅游和社会事业项目等。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实际。既可以是大型项目,也可是中小型短平快项目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项目。入库项目要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计委建立项目总库,牵头单位按分类建立项目分库,招商局建立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分库。


    第五条   项目分库建设单位和项目库建设参加单位分别做好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的收集、筛选、初步论证工作,按季度于每季度末将达到入库标准的项目报计委,由计委组织最终论证后汇入总库(技改项目由市经贸委组织最终论证);各单位积极协助计委和经贸委分别做好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报批工作,努力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及项目分类
   (一)项目总牵头单位:市计委
   工作分工如下:
   1、计委牵头管理,招商局协调落实内联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局主办、招商局参与,协调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援助项目。
   2、计委牵头组织各个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凡是能上报省上、国家立项的新建项目(技改项目由经贸委牵头),要千方百计按程序报批,争取立项,项目责任单位跟踪落实资金;计委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申请,按《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奖励政策提出兑现意见,报市政府通过后执行。
   (二)项目分类及责任单位
   1、基础设施项目
   (1)内容:包括交通设施、城乡道路、民航机场、邮电通信设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照明、城市防风林带、公用设施等)、供排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电网改造;旅游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其它基础设施。
   (2)总负责人:副市长  杨林
   (3)牵头单位:市建委
   (4)参加单位:计委、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环保局、土地局、房管局、农林局(水电局)、乡企局、电业局、民航站、邮政局、电信局。
   2、农业项目
   (1)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电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沙产业开发、防护林带建设、旅游观光农业、特色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农业示范工程、精品(珍品)农业、特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其它。
   (2)总负责人:副市长 霍兰香
   (3)牵头单位:农林局
   (4)参加单位:计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土地局、乡企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科委(科协)、人事劳动局、电业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3、旅游项目
   (1)内容:包括历史遗迹、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运输、旅行社、旅游公司、客源市场。
   (2)总负责人:副市长  吴清彬
   (3)牵头单位:旅游局
   (4)参加单位:文化广播电视局、计委、经贸委、建委、交通局、农林局、乡企局、体委、环保局、土地局、商务局、人事劳动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4、新建竞争性项目
  (1)内容:包括矿产品开发、冶金工业、工业品加工、轻工业、纺织业、食品加工业、化工、药品生产、建筑材料、电子电信和软件业、新材料、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市场建设与经营、仓储业、交通运输业、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文化娱乐设施、餐饮业、新建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业。
  (2)总负责人:常务副市长 路志龙
              副市长    崔聚荣
  (3)牵头单位:计委
  (4)参加单位:经贸委、建委、科委、招商局、电信局、乡企局、农林局、城区公署、外经局、工商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商务局、粮食局、工商联、科协、土地局、环保局、人事劳动局、电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5、技术改造项目
   (1)内容:包括对现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产品更新、嫁接改造、参股认购、承包租赁、产权交易。
   (2)总负责人:副市长  崔聚荣
   (3)牵头单位:经贸委
   (4)参加单位:计委、科委、乡企局、城区公署、农林局、工商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商务局、粮食局、科协、土地局、环保局、人事劳动局、体改委、电业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
   6、商贸流通项目
  (1)内容:包括租赁、承包、购买现有商业设施、兴办大宗物资(生产和生活资料)交易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建设、现有商贸企业改造。
  (2)总负责人:副市长  杨林
  (3)牵头单位:商务局
  (4)参加单位:计委、经贸委、工商局、外经局、乡企局、城区公署、粮食局、旅游局、供销联社、物资公司、人事劳动局、体改委。
    7、公益事业项目
   (1)内容:包括建设经营医院、兴办教育事业、兴办敬老(养老)院、建设幼儿园(托儿所)、建设文化娱乐设施、经营文化产业、建设体育场馆、科技馆、公园、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其它公益事业。
   (2)总负责人:常务副市长 路志龙
   (3)牵头单位:计委
   (4)参加单位:卫生局、市医院、计生委、教委、体委、文化广播电视局、建委、环保局、公安局、城区公署、郊区公署、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民政局、团市委、工会、妇联。
   8、酒钢项目
   (1)内容:酒钢公司近期和中长期规划的全部项目、围绕酒钢公司现有产品可开发的深加工项目、酒钢公司长远规划中的储备项目。
   (2)牵头单位:酒钢公司规划处
   (3)配合单位:市计委
   (4)参加单位:市计委、市经贸委、土地局、建委、工商局、环保局、外经局。


    关联法规    

    第七条   项目分库建设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职责:
   (一)计委负责项目总库建设;
   (二)各牵头单位建立项目分库,并将符合入总库要求的项目报计委汇入项目总库。
   (三)由牵头单位召集有关涉及单位,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
   (四)各参加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项目审批程序,由专人负责,跟踪报批。
   (五)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能够争取国家、省上投资的项目,要积极争取纳入全省和国家计划,直到争取资金到位为止。
   (六)对符合招商的项目,积极招商引资


    第八条   计委和建立分库的牵头单位每年必须拿出4个以上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各参加单位中,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拿出5--10个以上项目,非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拿出2一4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推荐项目,对提出和推荐项目被采用实施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入库项目中能够争取国家、省上投资补助的项目,由市计委(技改项目由经贸委)会同各单位积极报批,项目责任单位争取项目建设资金;招商引资项目由计委、招商局、外经局会同各单位对外招商;对适合我市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型短平快项目,由计委会同各单位向全市不定期公开发布、推荐。


    第十一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市计委项目前期费用30万元、市经贸委技改前期费用1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由市计委、经贸委负责管理和统一调动。各项目单位使用前期费用,向市计委、经贸委申报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先由市计委、经贸委借款,待项目进入项目总库后,由计委、经贸委和财政核销。


    第十二条   对项目库建设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待项目具体实施后,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项目库建设工作纳入对上述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在年终奖的发放中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政发(1999)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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