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计粮办[2000]919号
各地(州、市)计划处(计委)、财政处(局)、粮食处(局)、物价处(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计价格(2000)1586号文下达了《关于2000年秋粮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我省2000年秋粮收购工作
我省秋粮的主要品种玉米,上半年省政府已以甘政发(2000)39号文决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在玉米全部进入市场流通后,要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同时要积极动员和鼓励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扩大加工转化和经营能力,尽可能多地到农村收购农民需要出售的玉米。物价、粮食部门要及时发布粮食购销价格信息,作好价格监测,支持和保护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防止出现互相串通操纵市场损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
二、认真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甘政发(2000)39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凡属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内的粮食,只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就必须按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要进一步落实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绝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对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组织和指导农民进行筛选、整理,使其一部分能够提级进等,达到收购标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挖掘仓储潜力,腾仓并库,租用社会仓储设施,配备好检测、验水等各种仪器设备,确保敞开收购需要,方便农民交粮售粮。
经批准入市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也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入市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其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对违反政策,不执行收购保护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入市收购的资格。
三、切实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补贴资金正确使用和拨补到位
足额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是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顺利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门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积极争取国家政策,确保粮食风险基金的落实并及时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对粮食超储补贴的拨付力度,欠拨部分要尽快到位,切实落实国家四部委规定的“粮食超储补贴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足额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的精神,以确保粮食购销企业顺利开展敞开收购。
四、积极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除继续做好保护价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外,同时还要切实做好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的收购资金供应,这对于做好当前的秋粮收购,落实好中央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大局的大政方针至关重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按照粮食生产、市场需求、农民出售愿望、企业经营效益和贷款安全等因素,及早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贷款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收购资金贷款,保证资金供应。
五、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减轻财政和银行的负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照购进成本加当期合理费用测定粮食销售价格。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对库存的高价位周转粮食可采取边购边销、等量对冲的办法,轮换库存。各地粮食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国粮调(2000)167号文件规定,停止销售处理陈化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低价亏本销售,继续处理陈化粮、冲击粮食市场的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