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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8 生效日期: 2001-07-18
发布部门: 国税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56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五、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招商银行就地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名称         所在地   招商银行总行       深圳市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市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兰州市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西安市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市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市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福州市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市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青岛市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大连市   招商银行南昌分行     南昌市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长沙市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     宜昌市   招商银行黄石分行     黄石市   招商银行丹东分行     丹东市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无锡市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苏州市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     宁波市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     温州市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合肥市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昆明市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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