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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3 生效日期: 2002-12-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直辖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加强文化工作,使我市城乡基层文化建设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但是,我市基层文化建设还存在着活动设施简陋、专干队伍不齐、部分农村文化生活贫乏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城乡文化阵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文件和全国基层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提高对基层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抓好基层文化建设工作提高到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总目标、总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以及把重庆建设成为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相适应的文化中心的高度来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文化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内在要求;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基础工程;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把基层文化工作当成各级政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执政为民,勇争一流的硬任务,努力开创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明确基层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我市基层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各类群众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基层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确保基层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2.坚持重在落实,切实加快基层文化建设的发展;
  3.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不断创新;
  4.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文化建设;
  5.坚持依法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二、按照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文化站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的基本设施建设
  (四)至今尚无图书馆的区县“十五”期间内要完成建馆任务;文化馆、图书馆在建工程要加快进度,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五)“十五”期末,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起集文化、宣传、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或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建成一批示范站,建成一批达标站,消灭乡(镇、街)名不副实的“挂牌站”。

  (六)大力开展文化站建设“一帮一”活动。区县(自治县、市)各部委、办、局确定辖区内的1个贫困乡镇为帮扶点,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加大扶持力度,帮助该乡镇建成达标文化站。市级各部门也要开展相应的帮扶工作。

  (七)“十五”期间,县县建起老年大学或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试办老年学校,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机构)应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八)启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逐步建成我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市级中心”,建成一批区县基层中心,建成一批覆盖城乡的基层网点。

三、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基本队伍的建设
  (九)各级政府设立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机构)属公益性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应按要求配齐编制和设置业务门类。

  (十)采取学历培训、岗职培训、上挂下派、交流锻炼等办法,提高群众文化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

  (十一)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性的文化站(或机构),配齐配强文化专干1人以上,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因提拔、调离、解聘、死亡等原因造成文化专干缺额的必须及时补充,不能取消编制;文化专干的聘用、提拔、调离、考评、解聘要充分听取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二)利用各种活动发掘、团结、凝聚一批民间艺术人才和群众文化活动骨干,每两年命名一批市级民间艺术家。

四、按照大文化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基本工作内容的建设
  (十三)在大力开展文化娱乐性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知识传播、科技普及、体育健身等宣传教育活动。

  (十四)在大力开展阵地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机关文化、军队文化、乡镇文化和家庭文化活动。

  (十五)在大力开展常规性文化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社区文化和老年非学历教育活动,用积极、健康、文明、科学的文化内容充实广大市民特别是老年群体的业余时间和精神空间;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少数民族聚居区各县根据当地的优势,建立土家族、苗族和其它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积极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并切实加强对优秀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好文化市场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装备配备问题,常抓不懈地搞好“扫黄打非”工作。  五、按照市里上档次、区县出特色、乡镇重普及的要求,加强基层文化基本活动方式的建设

  (十六)市里侧重抓好一系列示范性文化活动,培育一批艺术精品勇夺群星奖、蒲公英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组织搞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七)区县(自治县、市)文化部门抓好特色民间艺术家和文化之乡的建设,发掘民族文化优势,争创各具特色的文化品牌。

  (十八)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坚持月月有活动,节节有活动。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搞好农村电影经费筹集和片源供应,按照“2131'工程要求,切实解决农民看电影难的问题。


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基层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九)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工作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内容。

  (二十)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确保各级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注重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区县群众文化业务费、图书购置费、文物保护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安排;各区县在实施“星光计划”过程中新建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应有社区文化活动用房。

  (二十一)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规划和用地的控制管理。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或机构)作为基本建设重点,列入各级政府专项建设规划;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在农村集镇建设中,重点建好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应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保证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确需征用文化用地的,必须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时进行,并确保重建文化设施不低于原规模、原档次。

  (二十二)稳定基层文化工作队伍。按照国务院和市里要求在文化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和职员管理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各区县人事、文化部门5年内将全市两馆业务干部和文化专干进行轮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提高基层文化工作人员待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指标要向基层文化部门倾斜,艰苦地区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人才可适当上浮工资;每3年评比表彰一批文化工作先进集体、文化工作先进个人。

  (二十三)认真落实文化经济政策。要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坚持和完善支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十四)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2003年-2007年期间,市财政在保证正常文化事业费投入的基础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基层文化建设,各受益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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