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2]116号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翻印下发)已于2002年5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条例》的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条例》第一次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确定了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从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定责任,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长期的、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从而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法定责任,及时研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严格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管理行政区域界线。
二、狠抓落实,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首先,各地要根据《条例》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内容具体、规定明确、操作性强的实施意见,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其次,要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为巩固我市勘界成果,从明年1月起,各地要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以后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联合检查工作由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安排,明确检查任务,完备各项手续。每条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完成后,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共同将联合检查结果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要建立界桩管护定期报告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关于界桩管护的分工,将界桩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巡视、巡查,认真做好界桩及界线其它标志物的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要适时通报界桩管护情况。
三、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成为法定界线后,便明确了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辖权包括对各类资源的管理使用权的分界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并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时,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协商一致,并征得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是,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地段出现了行政区域界线与资源使用管理界线相分离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容易发生资源权属纠纷,这是今后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难点。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条例》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确保政令畅通。民政、国土、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维护行政区域边界地区的稳定,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